發布時間:2019-11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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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古代的防火法令,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就已經出現了。當時,越王為了檢驗老百姓肯不肯為自己賣命,有一次曾下令將宮室點著,自己坐在一旁等待老百姓前來救火,但是等了半天,無一人前往。在這種情況下,越王只得下了一道命令:“救火而死的,可以與殺敵而死得到同樣的獎賞?!庇谑?,老百姓才有的用防火物質涂抹身體,有的披著用水浸濕的衣服奔走而來,總算把火撲滅了。這說明,當時的統治者已開始意識到在火攻管理中運用法的威力。其實,春秋戰國時期的防火法令還僅僅處在雛形階段,應當說,到了秦代才逐步完善。
公元前221年,秦滅六國,建立起我國歷史上第一個封建中央集權國家。在法家思想的指導下,秦朝的封建制度、法律日臻完善。在這些法律制度中,有關防火內容的法令也得到了發展和加強。當然,這些法令決非為了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,而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切身利益而建立的。關于這方面的法令條文,僅在《秦律十八種》中,就有以下的記載:
倉儲防火。秦自從接受了商鞅等法家重本抑末的思想,十分重視農業生產,農業的發展給經濟帶來了繁榮,為統治階級創造了大量財富。為了保護好這些財富,統治階級就不得不嚴加注意倉儲防火。秦王朝明文規定,貯藏谷物的倉庫要加高墻垣,在貯存芻草的倉和用茅草覆蓋的糧倉附近不得住人。夜間要嚴加巡查防范,閑雜人員不得過入倉儲區,倉儲區關門時必須滅掉火燭。
庫府防火。庫府在古代是專門收藏器械、財物和文書的地方,是非常重要的場所。因此,秦法規定,嚴格禁止把火種帶進庫府,吏員將物品收好后官吏派嗇夫和吏員輪番晝夜看守,夜間關門之前還要仔細檢查一遍,看看有無可疑的火種。
為了保證這些防火法令的實行,秦法還規定了懲罰制度?!肚芈墒朔N》和秦簡《法律問答》中明確規定:看守倉庫的吏員如果違反法令或玩忽職守而導致火災,吏員本身和主管官吏都必須承擔罪責。
為了區別失火后的責任,秦簡《法律問答》中還以是不是火災的肇事者為依據規定了賠償的標準。如在官府的施舍居住的人,如果因旅舍發生火災而燒毀了他所攜帶的官家物品,官府則不要求賠償,如焚及所借用的車馬,官府還可作適當的補償。至于百姓家失火,如果蔓延燒毀里門的,肇事者罰盾牌一個;如燒毀城門,罰甲一領。
總的來講,秦朝的防火法令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樣,對于鞏固秦王朝的統一,發展生產和繁榮經濟以及加強封建的中央集權統治,是起了一定重要作用的。但是,由于秦朝的統治時間較短,加上年代久遠,大量史料的散落和遺失,因此,有關火事方面的內容則不得其詳,值得一提的僅僅是秦末項羽火燒阿房宮和始皇陵的事。那是秦始皇在統一六國之后,嫌原先的宮廷規模狹小,于始皇三十五年(公元前212年),在渭南上林林苑中大砌宮室,全部工程到秦亡時尚未完成,可見規模之大。已建成的前殿名叫“阿房”。
據《史記·秦始皇本紀》載:阿房“東西五百步,南北五十丈,上可以坐萬人,下可以建五丈旗?!狈饨ǖ弁醪粌H生前窮奢極欲,在靈魂永存的迷信思想支配下,還企圖把生前的生活享受搬到冥間。秦始皇13歲(公元前247年)即王位時,就開始了陵墓工程,直到死時(公元前210年)還未完工。從1977年發現并隨后發掘出來的始皇陵墓兵馬俑來看,其工程之大、隨葬品的豐富都達到了驚人的程度。雖說這兩大工程興建的目的是為了封建統治者生前和死后的享受,并且是犧牲了無數勞動人民的生命來完成的,但這是勞動人民創造的工程奇跡,是我國古代勞動人民智慧的結晶。